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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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造成乘客损害的驾驶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95人看过


 好意搭乘是指驾车人出于好意让乘车人搭乘,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同乘行为。好意搭乘与试乘相似,此时同乘人均不支付费用,同时也都涉及交通事故中与乘车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好意搭乘与试乘的不同之处在于,好意搭乘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试乘具有盈利性,正是这一区别,导致其适用规则的不同。

 

 好意搭乘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规定,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同时,为了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原则以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实惠等行为,因此即使在驾驶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与好意搭乘不同,免费搭乘涉及到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票情形,如酒店、大型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等,此类情形是以盈利为目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没有适当减轻的理由。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律师实务中搭乘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等明显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或草率搭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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