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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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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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91人看过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系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没有身份上的约束。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仅在订作或者选任、指示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意义在于律师实务中存在一些边际案件,不易区分。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应深入探讨两者的不同,对二者进行区分应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三、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四、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五、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性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这些标准中,第一个标准在学理称为“控制标准”,第二、三、四这3个标准称为“契约形态标准”,第五个标准称为“组织标准”。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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