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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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7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条是关于义务帮工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条司法解释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帮工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帮工人帮工,帮工人坚持帮工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结果,被帮工人对此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考虑,根据公平原则,给予补偿应是常态,被帮工人原则上应当对没有赔偿义务人的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相似,二者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在是否有偿方面,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

 

 二、在劳务活动的自主性方面,雇佣关系中的被雇佣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佣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而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

 

 在处理上,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帮工人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基于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另外,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应当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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