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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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否需要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99人看过


 工伤认定程序是否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条款程序为前提,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是否有权确认劳动关系,在律师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工伤认定中,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否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如果工伤认定中是对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争议,即因对事实真与假的看法不同而引发的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从而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如果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争议,即对事实证据的真伪不存在争议,但对相同的事实证据,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的观点,需要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作出判断的争议,则由劳动仲裁部门予以确认,然后根据仲裁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裁决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区分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工伤保险条例》已赋予工伤认定机关查明事实的职权。

 

 二、完全否认工伤认定机关的确认权,对需要及时获得补偿的工伤职工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三、工伤认定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核实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完全赋予工伤认定机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可能抹杀工伤认定本身的特点和性质。

 

 四、可能导致工伤认定部门与仲裁部门的不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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