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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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553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补充,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补充,是因为在实际用工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将导致在实际中难以执行。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性规定,即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其劳动关系终止。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那么,用人单位终止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呢?司法实践中的权威观点认为: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是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按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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