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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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应该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602人看过


 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其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费成本。这一规定虽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有些失衡,容易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以恶性竞争为目的的“挖墙脚”及劳动者的恶意“跳槽”。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的整体框架下予以适当的平衡,以实现既保障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又促进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

 

 据此,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违约金,但是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因劳动者辞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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