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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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及效力范围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731人看过


 律师实务中对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认定,应着重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时归于消灭。

 

 5年期间是撤销权存续的最长期间,债权人超过5年才行使撤销权的,法院不应支持。该5年期间实际上是法律拟制的债务人责任财产恢复期间,法律认为超过该期间的债务人责任财产一般都有所恢复,债权人利益也有所保障,不必再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来保护债权人。

 

 二、上述5年期间的起算应以债务人之损害行为发生为准,而不以债权人是否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为要件。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合同签订时一般就应认为对债权人存在损害,此时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已存在,故应当开始起算上述的5年期间。

 

 律师实务中在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时,除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注意被撤销行为的标的是否可分为标准,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

 

 一、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场合,只应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的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部分行为,而其他部分则仍然有效,以保障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和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二、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物的场合,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被撤销行为全部无效。

 

 在债务人分别从事了几项处分其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仅仅是债权人所主张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全部无效,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尤其是交易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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