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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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对债权人到期债务造成损害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771人看过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所谓“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的怠于履行到期债务和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据此,律师实务中判断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审查债务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债务,意在确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实际状况。

 

 二、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的资力,意在确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实际状况

 

 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即使延迟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债权而致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但其财产仍足以充分清偿债务,并未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或者致使该债权不能实现,那么,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只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三、审查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与自身无清偿资力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目的在于强化损害标准的客观性和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与缺乏足够资力清偿债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审查,不但可以表明其已经存在的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客观事实,而且能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具有不愿意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或者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从而确保债权人顺理成章地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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