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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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之区别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804人看过

 赠与人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两种撤销权是不同的其区别如下:

 

 一、立法宗旨不同

 

 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

 

 二、撤销的内容不同

 

 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法定撤销权撤销对象分为两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三、行使的阶段不同

 

 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

 

 四、行使条件不同

 

 任意撤销权只有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销权则必须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行使。

 

 五、行使的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使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解除;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六、适用的范围不同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于全部的赠与合同;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要受到合同形式或者性质的限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由此可知,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比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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