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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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623人看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赋予承包人的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它的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的给付行为,且不仅可以对抗发包人,还可以对抗抵押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属于物权范畴。此外,它是为担保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属性,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以特定不动产为标的物,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其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的实现。

 

 所谓优先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它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为求得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的规定,作为债权人平等原则的一种例外,对特定债权所给予的特别保护。

 

 优先权制度与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可以避免将其定性为不动产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而导致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境。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在建筑物当中,当发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而从中优先受偿。

 

 根据法律特别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能类推适用批复规定的,从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呢?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应尽量从保护施工人的利益出发,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除非合同约定了明确的竣工日期,才能适用该批复,否则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即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之时,没有最终的明确的关于竣工日期规定的,不能适用批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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