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务加入的特征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650人看过


 债务加入又称债务承担,是指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并不改变债的同一性,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只能成为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4条至87条对债务的加入作了相应的规定。

 

 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二、原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效成立

 

 此要件来源于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的要件。可转让的前提是转让人所享有的债权或者债务必须合法有效,这就要求合同债务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能够被转让的基本前提,如果合同债务根本不存在或者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则所发生的转让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外转让人还应对善意的受让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加入中的债权人必须享有债权,否则债权人处分他人的债权将构成无权处分。但是,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三、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

 

 债务加入是因第三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加入原有的合同关系,第三人愿以加入债务的方式,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债务。律师实务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都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四、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加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五、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

 

 依据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径行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六、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当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性的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第三人负担债务的范围以原债务的范围为准,承担发生的违约金及利息,所受损害赔偿等也应一并承担。

 

 七、债务人不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免除责任

 

 八、第三人应当对债权人就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