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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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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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28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律师实务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应坚持物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即原因关系区分开的原则。《物权法》第9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转让登记生效原则,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该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律师实务中,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即应理解为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依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违约方应承担因物权不能转让而产生的风险,但绝不能以未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

 

 司法实践中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意义是:

 

 一、可以有效保护依据有效合同占有不动产的占有人的合法利益,占有权人针对第三人的侵害,可以提起占用之诉。

 

 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认定合同有效,对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可以认定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维护社会诚信

 

 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就无法约束登记前的恶意违约行为,使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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