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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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432人看过


 律师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属于行政合同,能否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商而形成的公法意义上的协议。在合同的形式上,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共同协商、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在实质要件上,行政合同主要涉及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能、公共利益、行政权力以及公民的平等参与,在程序上有严格的限制。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和行政优益权等方面:

 

 一、主体

 

 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才属于行政合同。

 

 二、目的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了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人利益。

 

 三、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指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行政主体享有合同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的变更权、单方面的解除权等。在权利义务的应当上,体现了行政管理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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