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有自主选择被告的权利,但是法院根据受理案件的需要,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情形下,有权依法追加当事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一、为了充分救济被侵权人权益,使其获得足额赔偿,又防止获得重复赔偿,应认定销售者与生产者在外部关系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消费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时,应尽量采用诉的合并的方式进行审理,即使在不同地方起诉,也应该通过移送管辖等方式进行合并审理。如果消费者先后起诉了销售者和生产者,在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某一主体承担责任或者不构成民事责任的判决作出后,另一主体即可依此判决进行抗辩而不再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二、法院在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司法解释对追加当事人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如果终局责任人被单独起诉,并且案件事实无需追加当事人即可查明,一般无需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2、如果非终局责任人被单独起诉,由于追加终局责任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最终责任认定,也有利于非终局责任人追偿权的行使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法院可以追加终局责任人参加诉讼。
3、如果非终局责任人被单独起诉,若追加其他非终局责任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不影响消费者利益实现的,可以追加其他非终局责任人参加诉讼。是追加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法官应进行释明,如果原告不同意将其追加为被告,基于“不告不理”之原则,应将非终局责任人追加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