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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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之外还能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49人看过


 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方式,承包人还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吗?

 

 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欠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当事人之间对所欠付工价款约定支付利息往往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问题争议的处理,应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则应优先适用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则承包人在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的利息的,应当从其约定;相反,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未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则此时不应再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即承包人无权在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外,再请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对于承包人的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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