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实务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当事人双方就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完毕。时隔一个月后,受害方发现自己的手部不适,到医院就诊,并请求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是否应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呢?
对于此问题应首先确定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的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者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调解协议内容后,又以发现手部伤残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的起诉。
对于因事故造成伤残的后续赔偿问题,法院采取的作法是:如果对后续治疗和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无法量化考虑的,当事人可待事项实际发生后或可确定赔偿数额后再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其合法权利予以保护。
这种基于新的事由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一个新的诉讼,因此,本案当事人对手部伤残的损害赔偿享有诉权,法院应该受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