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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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格权侵害产生的恢复名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720人看过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的实质是人格权受到侵害后,为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人格权请求权。

 

 上述权利因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因此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绝对权请求权,由于其与绝对权的存在密切相关,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对于具有财产内容的人格权诉讼中的请求权是否属于人格权请求权呢?

 

 对此应正确区分绝对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是共同保护人格权的方法,因此,两者不是互相包含关系,而是相互独立关系。


 如果从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则认定赔偿损失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这是因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是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是以货币方式弥补损失。


 即使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带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但由于该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弥补损失,并不影响人格权行使的圆满状态,因此,应认定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侵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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