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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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所获竞赛奖牌、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59人看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国际、国内体育比赛获得的奖牌、奖金的法律属性,司法实践中的权威观点认为:一方参加国际、国内体育比赛所获奖牌、奖金,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奖牌、奖金系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一权威观点强调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的人格独立性,对我们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于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在于奖牌、奖金的财产属性,而是奖牌、奖金的荣誉性。奖牌、奖金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得金牌、奖金的运动员来说,既然是一种荣誉,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

 

 民法上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人身权也不能转让。正是基于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奖牌、奖金的个人所有的属性,它是不能与人分享的。虽然奖牌、奖金本身兼具物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在用于奖励上时,其经济价值仅是不同奖励等级的在量上的区别价值,其财产价值属性已经弱化为零,即它不再是财产量的比较和区别,而是运动员竞赛成绩高低的比较和区别的替代物。所以,不能因奖牌、奖金的物质性及其经济价值,就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

 

 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当然和家庭成员、教练等一切为其作出过某种贡献的人的支持、帮助分不开,但这种支持、帮助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要求,“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是一种感情上的问题,不是法律权利上的要求。对待法律问题,应该用法律的思维模式即法治思维去考虑问题,不能用其他的思维方式代替法治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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