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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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后支付,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871人看过


 在施工方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应的施工,但由于国家政策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原施工方撤场。后来建设方又发包给次施工方在原建筑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原施工方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方会以原承包方完成的工程已经过数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那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呢?

 

 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施工人对工程尾款享有的权利属于附条件请求权。如工程验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应认定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施工人请求建设方支付该工程尾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条件无法成就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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