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中会遇到《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何理解后一款“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的问题?比如2009年10月作了遗赠公证,2013年5月死亡,有一些律师认为受遗赠人应当举证证明2009年12月前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就视为放弃受遗赠。这种理解符合《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吗?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2个月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开始计算。
遗赠属于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应把《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所以,2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