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代理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互相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从理论上有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是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与离婚相关的请求属于牵连之诉,可一并提出,法院应当一并予以审理。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之诉,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主体,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是附带之诉,如果不解除婚约关系,别的也就无从谈起。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消和吞并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在学理上属于诉的合并。被告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当然,被告也可以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