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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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有哪些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03人看过


 律师实务中遇到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有一部分是涉及知识产权的,那么,知识产权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又有哪些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并以夫妻特有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照《婚姻法》第17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既有财产权的属性也体现人身的权益。《婚姻法》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侧重于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能否实现其财产性权利、什么时候现实其财产性权利等,都是不确定的,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权益的取得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同步的。因此,认定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

 

 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以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照顾,而不能对没有实现财产性收益的知识产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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