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良律师 00:00-23:59
杨中良律师
徐州专业离婚律师_徐州婚姻家庭律师
1585233082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离婚十几年后分割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作者:杨中良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2次举报


离婚十几年后分割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杨某(女)与朱某(男)于1985年认识恋爱,并于198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三女一子。2002年,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三层半楼房。后法院判决准予朱某和杨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三层半楼房一套因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待产权清晰后另行起诉。2014年6月,朱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三层半楼房未分割为由,再次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套三层半楼房。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本案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候问题,合议庭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梳理。诉讼时效是一种期间,当事人只有在此期间向法院提起诉求,其合法权益才得到法院的司法保护。超过这一期间而向法院提起诉求的,法院则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民事权利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物权请求权属于对世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此而言,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有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丧失共有基础或曾分割过就一直享有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离婚后,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只要该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发生实际变动,即第三人善意取得、没有改变物权共有权的状态,则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三层半楼房,因离婚时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朱某在离婚十几年后,请求法院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三层半楼房,且该楼房两人至今未书面协商处理过,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毁灭,该楼房一直保持物权共有权的状态,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杨中良律师 已认证
  •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15852330825
    •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2.7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3次 (优于98.0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407次 (优于99.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8713分 (优于99.0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0篇 (优于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杨中良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5962 昨日访问量:1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