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离婚纠纷中涉及公司股权、公司车辆、库存商品、大额保险理财等复杂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二审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落下帷幕。经过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杨中良主任婚姻家事团队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对七套房产、公司车辆、租金收益、保险理财等财产重新分割,成功追回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灵活运用《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破解了婚内财产转移难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通过杨中良主任团队律师专业代理实现二审改判,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张某某于202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争议极大,双方名下财产过多,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五套房产、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公司的车辆、某县城一处房产租金收益等财产的分割问题。女方李某某在诉讼前已转移多笔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隐匿公户车辆、转移银行存款等,导致我方委托人男方张某某一度陷入被动。
更严重的是,李某某还试图通过虚构债务、做空公司资产等方式侵占财产,男方张某某在财产被查封后,一度陷入绝境的情况下委托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杨中良律师代理此案。一审法院虽准予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中未充分审查房产贷款债务、公司车辆属性及大额租金流向等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杨中良团队代理二审。
二、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本案存在多处财产转移风险及法律适用难点:
经过精心梳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提出如下关键问题:
1. 公司股权离婚如何分割?
2. 离婚案件能否保全公司库存商品?
3. 公司公户车辆能否分割?
4. 女方将股权变更登记第三人名下的应对?
5. 大额保险理财能否分割?
6. 婚后基金、股票等如何调取和分割?
7. 房产分割在没有查清债务的情况下进行分割,是否对主贷人不公平?
三、法院裁判: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杨中良律师观点,改判如下:
1. 撤销一审不公判决:
①重新分割涉案七套房产,对李某某虚构债务重新认定,并判决对方李某某少分房产。
②徐州某区一处房产归张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该套房产对于委托人工作、生活有重要意义,最终实现该房产改判归其所有。
③其余房产双方均同意申请拍卖,对所得款项扣除贷款后均分。
2. 追回转移财产:
①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某获10万元折价补偿;
②股权变更行为被认定无效,女方李某某因转移财产行为少分财产;
③售房款数百万元不再单独分割,因我方到银行调取的证据显示已用于偿还共同债务,李某某谎称我方转移的售房款数百万元均被认定为证据不足,未支持对方的观点。
3. 债务公平承担:
数套房产的抵押贷款(总计超1000余万元)改判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四、律师说法: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律师对复杂财产形态的精准把控和法律规则的创新应用:
1. 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永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及分红、增值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评估股权价值并分割。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经过我方申请调查令查询相关证据,李某某涉嫌恶意转移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在离婚时主张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我方实现多分财产的目标。
2. 离婚案件中能否保全公司的库存商品?
离婚案件中一般不能直接保全公司名下的商品,只能保全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商品属于公司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处理公司法人的财产,直接查封公司的商品,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但是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且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有证据证明对方恶意转移、低价变卖公司商品,可申请行为保全,追究转移财产的责任。
3. 公司名下的车辆能否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公司法》第3条、第20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财产混同,车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李某某辩称该车属公司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杨中良律师指出,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张某某,购车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收入,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该车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离婚诉讼中,一方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怎么办?
律师可申请法院调取股权变更记录,主张该行为属恶意转移财产,请求法院确认变更无效或追回股权。针对李某某突击变更股权的行为,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股权转让流水,证明转让款未实际支付,属恶意转移。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又依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无效)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股权仍纳入分割范围,法院最终判决我方多分割。
5、大额保险理财能否分割?
根据相关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身专属的重疾、意外,身故等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中李某某隐瞒购买大额保险,通过杨中良律师的调查取证,顺利的收集到了相关证据,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6. 婚后基金、股票等如何调取和分割?
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转移、隐藏财产的手段多样化,虚拟货币(加密货币)如比特币、USDT、XRP等越来越多,数字人民币的余额分割、调查取证问题、天弘基金、长城基金等我们团队都成功代理过。
本案通过杨中良律师的专业研判和庭审博弈,实现二审逆转。本案二审的成功改判,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证据搜集、法律适用、庭审策略方面的关键作用。在离婚财产分割尤其是涉及公司资产、股权等复杂财产形态时,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厘清财产性质,更能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实现公平分割,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杨中良律师,中共党员,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案件,徐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宣讲团讲师,徐州市法学会会员、徐州市第二届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分局授予“2020-2021年度优秀律师”、“中国司法法律顾问团”律师、多次获得华律网颁发的“最具人气律师”、“最具正义感律师”以及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颁发的“先进工作者”、“十佳代理成功案例”等荣誉称号,多次参加全国各地婚姻家事论坛,法学理论基础扎实,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离婚案件,10年婚姻家事案件代理经验,帮助800+家庭解决了婚姻和财产的处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