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所欠工程款6天内顺利到账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日李某和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车棚施工合伙协议书》,实为工程分包协议书,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李某按照约定完成了各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双方于2022年1月8日经结算双方认可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李某工程款XX万元,由于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财大气粗,盛气凌人,爱答不理,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马上过年了,为了家中几个孩子的温饱,只能依法起诉处理。
被告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答辩本案应该按照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所谓甲方所在地就是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移送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虽约定由甲方(指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与建设工程所在地不一致,该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建设项目“中国xx江苏公司徐州分公司2021年县公司生产调度用院落维修改造项目”分别位于江苏省邳州市、江苏省睢宁县、江苏省新沂市,故本案应由该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作为三地其中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院有管辖权。
【办案经过】
杨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深入分析案情,确定办案思路,之后协助到法院起诉,要求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经过分析,本案的管辖是一个问题,原告所诉案件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规定,该类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尽管当事人在协议中有管辖约定,但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但是由于在签订协议书时,被告向来强势,在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甲方所在地就是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杨律师预测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一定会以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一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万一受理此案,可能会有对判决结果不利的因素,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的目的是达到拖延诉讼,延长履行义务的期限。
为了达成目标,杨律师走访了新沂市、睢宁县、邳州三个工地收集证据资料,为了证明工程所在地不是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拍了工地照片,走访多位证人,走访期间和农民工兄弟同吃同睡,相处的很融洽,最后加了微信恋恋不舍离开。证据在握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结案,杨律师多次给承办法官打电话说明情况,原告家中孩子多,妻子无业,急需资金给孩子生活费,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了,家中一年的希望都在原告身上,没有想到等到结算工程款引发本案,承办法官知道情况后联系了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离开马上过来调解,杨律师也快马加鞭赶到法院,经过近3个小时的用心劝说,最终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钱,挽回了全部损失。
【律师说法】
李某和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车棚施工合伙协议书》,实为工程分包协议书,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人员,起草协议书全部是对原告不利的条款,可以说是绝对的霸王条款,就连专属管辖都可以以协议书条款的方式成为约定管辖,其目的就是为了提出管辖异议,拖延诉讼。原告所诉案件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规定,该类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尽管当事人在协议中有管辖约定,但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在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法院就本案是有管辖权。
另外,明明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把协议书命名为 《车棚施工合伙协议书》,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其搪塞的理由就是双方是合伙关系,赚钱和赔钱都是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上作为总承包的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早已结算 并收到了工程款,最为原告小学文化的人没有能力了解那么多内部消息,只能找合同的相对方徐州XXX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律师建议以后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事先对条款进行足字解读,防止掉入对方设置的文字陷阱中,现在是法治社会,最好的办法就是签订协议书时委托律师把关吗,有公司的可以签订法律顾问,这样才可以减少损失,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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