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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合法经公证赠与儿子房产不可撤销

作者:杨中良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2次举报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余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并协助办理赠与房产过户至第三人黄某琪名下。


   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与前妻余某于1995年2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1日生育儿子黄某琪。


   2011年6月7日,黄某某与余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安义县某小区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余某)归儿子黄某琪所有。同日,江西省安义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此后,黄某某与余某双方办理离婚登记。


  2013年1月17日,黄某某与余某办理复婚登记。然而好景不长,生活三年后,2016年10月17日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余红)仍然归儿子黄某琪所有,该房屋名下于2013年1月24日在中国某银行的剩余按揭贷款由男方黄某某负责偿还。同日,江西省安义县公证处就上述协议出具《公证书》。此后,黄某某与余某办理离婚登记。黄某某将房屋抵押贷款还清后,2018年4月注销抵押。


  另外,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一直在黄某某处保管,2018年8月28日,余某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一份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余某。


  黄某某抵押贷款注销后,要求余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至儿子黄某琪名下,余某不予配合。为此,原告黄某某遂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余某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余某辩称,离婚协议对涉案房屋的处理系可以撤销赠与条款。


  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婚生儿子黄某琪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被告余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之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黄某某与女方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安义县某小区8幢东单元4楼西房屋归第三人黄某琪所有,该赠与约定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离婚协议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涉案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认定该协议中对第三人黄某琪的赠与不可撤销,《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全面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被告余某提出赠与条款可以撤销的辩称,应当不予采纳。现原告黄某某以协议签订方和第三人黄某琪以系涉案房产的受赠人,均提出涉案房产过户至第三人黄某琪名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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