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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此期间产生的财产和债务应如何认定?

作者:杨中良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8次举报
  杨某与胡某一次大吵后,赌气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双方有点后悔,因此仍在一起居住,但未办理复婚手续。后杨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作家里的生活支出。18年,杨某因病去世,张某要求胡某偿还借款,胡某以杨某借款时两人已离婚为由拒绝还款。请问:离婚不离家,产生的财产和债务应如何认定?


 

律师答疑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的不认可其夫妻关系。已办理离婚手续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而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则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旧同居在一起的,由于在此期间双方已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这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同居关系下的共有财产处理,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对于此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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