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4: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也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范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上面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在不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身就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如果不做特别约定,上述实现债权的费用主流观点认为一般不包括律师费,因为律师费不是实现债权所必然要花费的费用。
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最好在合同中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做出明确约定,关键是界定好“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例如可以这样约定:“本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问题15:如何理解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为保证责任期间或者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特有的制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通常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系特殊诉讼时效,也有观点认为属于除斥期间。为了平息争论,正确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制度,《担保法司法解释》专门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从而将对保证期间的认识统一到除斥期间上。目前,尽管许多学者对于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一直存在疑义,但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认可了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的观点。
对于保证期间,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
2、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但不意味着胜诉权当然消灭。
3、保证期间起算日: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4、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5、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
6、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8、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16:保证人的选择标准?
对于保证人的选择主要有两个标准:
第一,保证人必须要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其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很关键,可以这样说,保证人贵精不贵多,一个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一个能抵十个,如果没有代偿能力,保证人再多也没什么意义。
第二,保证人能起到促进借款人还款的作用,我们在选择保证人的时候,一定要看一看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强不强。在实践中借款人或企业领导人的成年子女做保证人、老板、主要股东等做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做保证人等制约能力都比较强。
问题17:起诉时是否能只起诉保证人?
根据《最新借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自有裁量权还是比较大的,但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作为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起诉时有所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