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8:保证担保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1.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3.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4.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
5.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
6.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一定要有编号,并做好衔接
7.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问题19: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问题20: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严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上可抵押的财产可以概括为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特定的未来财产等几类。
问题21:哪些财产是禁止抵押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问题22:抵押物的选择原则?
抵押物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2、不可抗力风险最小。
3、价格稳定。指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的情况。
4、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
注意:抵押权要想实现抵押物一定要“变现”,债权人看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