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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作者:杨中良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1次举报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一.概念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内涵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资金包括: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2.民间借贷的种类,根据司法实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可以分为

1)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2)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3)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4)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5)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6)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

3.民间借贷纠纷,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在借款人(债务人)与出借人(债权人)之间发生的纠纷。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似点:侵害的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注意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诈骗罪,主观上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以下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违约当事人并没有非法占有借款资金的目的,即使存在虚构或者夸大事实的情况,但仍把民间借款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以满足自然人某种合法需要,满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身的生产、经营、运行需要。

(二)客观方面不同

1.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虚构或者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用其他欺诈方法,以使出资人上当受骗。

3)关于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

2.民间借贷纠纷,客观方面表现为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如借款人拖欠本金行为;借款人拖欠利息行为;出借人收取利息高于年息36%,借款人要求返还已支付超过年息36%的那一部分的利息等。

(三)主体存在差异

1.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另外,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集资诈骗罪共犯论处。并且,一定是有一方是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另一方是集资诈骗的受害人。

2.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合同主体与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都可以是个人和单位。但民间借贷纠纷违约方可以是合同的一方,也可以是合同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双方互负违约责任,就不存在绝对的一方是违约方,另一方是善意履行方。

结语:

1.对于构成集资诈骗罪,需要重点考虑以下要素:(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诈骗的方法;(3)非法集资;(4)数额较大行为。

2.民间借贷,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特定的个人和群体)借款,不以非法占有借款为目的。对于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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