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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已久的离婚判决书终于下来了

作者:杨中良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8次举报

基本案情:

原告: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孩子归原告计某某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00元;3、房屋归原告计某某所有;4、要求被告承担债务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与被告婚后近10年感情不和,分居长达3年以上。被告长期在外,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原、被告婚后有房屋一套,坐落于下板城镇珠源路(某某某某某某2单元251号)。因被告长期不在家,不履行家庭义务,楼房一直由原告居住。孩子18周岁时,原告愿意将房屋赠给孩子。原告曾于2015年、2016年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余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律师分析:原告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然已经登记结婚十三年之久,并生育一男孩王某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但是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原告计某某两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未见好转,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被告王某某没有到庭本院无法调解和好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准予原告计某某离婚之诉。原、被告离婚后,男孩王某甲由原告计某某抚养,由被告王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至王某甲18周岁为止。关于楼房分割问题,因原告计某某未向法院申请对楼房进行价值鉴定,楼房价值无法确定,法院无法对楼房进行分割,故本次判决不予涉及,原告计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张。对于原告计某某提出被告王某某欠计某甲3万元债务问题,原告计某某认为该3万元债务是被告王某某个人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作出认定,故本次判决亦不予涉及,债权人计某甲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因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有利于男孩王某甲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甲由原告计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份开始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至王某甲18周岁为止;

三、驳回原告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总结:

原告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王某甲,现随原告计某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计某某曾于2015年、2016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后在法院劝说下撤诉。但在原告计某某撤诉后,原、被告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未见好转。2016年10月31日,原告计某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遂形成本案诉讼。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应视为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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