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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婚姻,离婚为何不AA制?

发布者:杨中良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2日 5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A制婚姻,离婚为何不AA制?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肖某,女,汉族,一审被告,住址,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中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吴某,男,汉族,一审原告。住址,徐州市铜山区。

1998327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2000915日,双方女儿吴某伦出生,2002130日,男方购置广州市房产,20031月女方购置深圳A房产,20033月双方感情恶化,在男方母亲的建议下,双方施行AA制,各自挣钱和名下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和花销,自此双方开始AA制婚姻,基本分居两地,女儿随着女方生活,双方亲属和邻居都知情,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20035月至20102月,女方陆续在深圳购买了3套房产,分别是B房产、C房产、D房产,其中D房产有贷款未还清。2013717日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2014年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女方以事实上实行AA制抗辩,最终法院名下所有财产,男方分走了一半,女方面对这样的判决不知所措,始终不明白,双方间AA制已经维持了10几年,为何男方还是有权利分割自己的房产,即使分割,法院为什么将最好的C房产分给男方?面对一审无情的判决书,想到自己多年辛苦打拼的成果被分割,女方痛哭流涕,内心愤恨,最终准备上诉解决问题。

二:律师分析:

1)律师认真查阅了一审判决及开庭笔录,寻找并分析该判决书中的错与漏,判断上诉胜诉的概率,经查阅,发现一审程序中女方坚持双方是AA制,所以从未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广州房产,但是法官并没有释明如果法院认定AA制不成立,是否要主张分割广州房产。

2)建议委托人将户籍迁入C房产,并搬进去居住,因为女方希望取回C房产,在最终的结果还未确定的情况下,增加女方对C房产的紧密连接性,在女方已经入住的情况下,如果判决给男方,会给执行增加一定的难度,从而给法官创造改判的空间,同时也给男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这样法官劝男方放弃C房产的希望就很大。

3)在双方AA制基本会被否认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女方的利益,如何将男方广州的房子在本次诉讼中重新纳入分割,一审法官并没有释明如果法院认定AA制不成立,是否要主张分割广州房产,这虽然是一审的瑕疵,但是二审法院将该房产纳入分割的可能性不大,有可能法官会要求另案起诉处理,因为根据我国二审终审的制度,如果二审重新纳入分割,要是有一方不服判决书的判决,将导致无法上诉的法律后果,违反了二审终审的制度,所以二审法院要么发回重审,要么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处理。

三:法院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一次性向上诉人支付20121月至201512月的抚养费共计72000元,自20161月起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被上诉人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一次性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共计31000元。

三:婚生女18周岁之后至年满24周岁止,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各自每月向婚生女支付人民币1000元,款项于每月10人日前支付至女儿名下的账户,如任一方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照100元一天的标准向女儿支付违约金。

四:被上诉人每月可探视婚生女一次,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五:1.AB房产均归被上诉人所有。

2.C房产归上诉人所有

3.D房产归上诉人所有,剩余房贷由上诉人自行偿还

4.广州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

5.被上诉人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AB房产的查封并协助上诉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上诉人被上诉人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四:办案总结:

1)如何认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也认同约定财产制的存在,即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AA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夫妻分别财产制,必须以签订书面财产约定为前提,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就只能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来认定。本案虽然双方存在事实上的AA制,也有证人证明,但是没有双方的书面约定,所有不能按照分别财产制来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2)隐匿,转移夫妻财产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本案中我们的目的是我方名下的财产尽可能的少被分割,我们法庭上举证证明对方不明大额财产支出,主张该行为已经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从而主张分割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进而主张我方名下房产全部应由我方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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