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中良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12日 6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婚内房产要加名,法院该怎么办?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龚某,女,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代理人: 杨中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年1月,男女双方在工作中相识,2003年6月6日按揭购买绿地世纪城小区X栋X号房产一套,首付款2万元是现金交付,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2004年7月10日,男女双方在泉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男女双方分居,2015年4月15日女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抵押绿地世纪城小区X栋X号房产一套,2015年4月30日男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绿地世纪城小区X栋X号房产一套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要求变更登记为双方各50%产权,同时查封该房产。
二:律师分析:
(1)房产加名诉讼,法院是否该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离婚时房产利益的归属引发长时间的讨论,随之而来的是夫妻间加名热潮的出现,有些夫妻提起加名诉讼,要求确认房产未夫妻共有,加上自己的名字,该类案件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属于确认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该房产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购买,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事实上一直是财产独立,收入混不混同,该房贷款一直由被告以其个人收入偿还贷款,原告对该房产无任何贡献,按照婚姻法的公平原则,原告不享有房产的任何利益。
(3)原告要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产进行确权和加名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告的目的是侵占被告的财产,法庭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系被告婚前购买,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绿地世纪城小区X栋X号房产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存在《物权法》规定的登记错误事由,原告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办案总结:
房产加名诉讼,法院到底该怎么判?就本案来说属于打着《婚姻法》的幌子的物权诉讼,我们的答辩只要基于《物权法》阐述即可,本案其实不是简单的加名诉讼,本案房子实际上是女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依据《物权法》属于女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该房产的部分价值有男方的权益,但这并不能改变《物权法》确认女方个人财产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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