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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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丁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财保194号 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聚龙花园8A楼二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33676393K, 法定代表人:A,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54900241,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XX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17)京仲案字第3247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1703700元存款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7年12月1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XX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存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万三千七百元(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天坛支行,账户:XXX),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玄明虎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B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