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4刑初8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XX检公诉刑诉[2016]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日、6月24日、7月2日间,被告人A在北京市昌平区XX壹周连锁公寓所开的10号楼××单元××房间及13号楼××单元××号房间内,先后多次容留A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具有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具有初犯、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员 于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路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