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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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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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丁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大民初字第14310号 原告A,女,1986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1,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 原告A与被告林×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5月中旬,原、被告通过交友网站网站相识,2013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5日生育龙凤胎女儿A、儿子林×3,双方在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被告A还经常辱骂我母亲,我从2014年9月开始与被告林×1分居至今,我带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双方无任何感情可言,两个孩子出生至今,被告A未支付过孩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被告A以上种种行为对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A离婚;女儿B、儿子林×3由我抚养,被告A从2014年8月至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0元,直至儿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依法分割位于被告A1处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被告A1支付我因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费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A1承担, 被告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A还有感情,我们的感情还没有破裂,两个孩子还小,需要爸爸妈妈在一个家庭里共同抚养,孩子需要温暖的家庭环境,我还想继续与原告A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林×1于2013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4年8月15日,双方生育一对龙凤胎儿女,儿子起名A,女儿起名A,现在均与原告A共同生活;2014年10月初,原告A离开被告B住处,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A表示愿意改善自己的不足,希望能与原告A继续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系自主结婚,且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并未从根本上危及到双方的婚姻基础,现被告A表达了对婚姻家庭的珍惜之情,原告A也应从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角度出发,考虑幼年子女的感受,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XX通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原告A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故对原告A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B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