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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丁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北京XX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4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XX4367室,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X,
投资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以下简称正阳XX)、A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425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正阳XX在一审中起诉称:A系×公司下挂靠第六设计所所长,A另开设有多家公司,独立核算并且向中XX公司支付相应管理费,2012年6月19日,A与B经协商签订《公司内部备忘录》,约定由×公司第六设计所承接的项目委托A负责完成方案设计,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正阳XX给中XX公司开具了279万元发票,中XX公司支付正阳XX100万元,2014年9月28日,赵春叶工作室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正阳XX,A工作室协助中XX公司、B完成了哈尔滨XX等九个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中XX公司、A支付了部分项目设计劳务费,剩余款项拖欠未付,A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正阳XX后,中XX公司、A拒不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此,正阳XX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中XX公司、A共同支付正阳方鑫中心项目设计劳务费等,
一审法院向中XX公司、赵成豪送达起诉状后,中XX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中XX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户籍地登记为北京市朝阳区×,A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一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A的户籍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且现无证据证明A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中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XX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A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居住证明》效力不足,不足以证明A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而A实际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且A向法院提供的联系地址亦与此一致,与其提交的《居住证明》明显相悖,A在开庭过程中亦曾说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子已经卖掉,自五六年前就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二、本案性质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是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中XX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但一审法院并未考虑该事实,也未就中XX公司提出的理由作任何推理与论述,就直接驳回了中XX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正阳XX、A对于中XX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阳XX系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中XX公司、A共同支付正阳方鑫中心项目设计劳务费等,故本案属于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虽然,本案原审被告中XX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但另一原审被告A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现亦无证据证明A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险   峰
代理审判员 蔡      琳
代理审判员 何      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A书记员刁建文
吴丁亚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教育背景,吴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