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毓丽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天津市南开区三潭东里X号房屋原系原告祖母沈XX所有,后赠与原告,于2003年6月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刘XX、曹XX系原告四叔、四婶。二被告于2011年变卖了自己的房屋后就搬到涉案房屋与原告母亲一起居住。二被告自搬入到原告房屋以来就与原告母亲矛盾不断,经常与原告母亲争吵,甚至辱骂过原告母亲。原告担心年迈母亲的健康,多次要求二被告搬离涉案房屋,二被告不但不搬离,反而变本加厉,威胁原告母亲。无奈,2017年5月1日,原告另给母亲租赁了其他房屋。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依然霸占原告房屋,故成讼。
2、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占用涉案房屋的二被告主张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