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子兴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3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郑xx指使被告人郑zz操控“zz有限公司”(账号45×××04)和“xx有限公司”(账号45×××52)对公帐户以及xxx个人银行帐户(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96),将陈某等42名被害人被骗款项转入郑cc的个人帐户,后由二人取出交给被告人xx,再由郑xx交给他人。经查,被告人郑xx、郑zz共转移现金601933.1元。
2、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想争取从轻处理。律师考虑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案件结果
由于案件金额较大,被告人未进行退赃,检察院指控量刑在4年半到5年,后通过律师积极沟通,并给被告人做工作,弥补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最终法院从轻判处,当事人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