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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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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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子兴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4日 1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7年3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冀J×××××号重型半挂车(载邵晓亮),沿省道259自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59线100KM+10M处(莘县朝城镇江楼弯道处),与侧翻在道路西侧的豫G×××××号重型半挂车发生刮擦后,与姜某驾驶自南向北行驶的鲁G×××××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邵晓亮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受伤。赵某受伤后被送往莘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认定,赵某负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事故发生后,主动自首,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协调民事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未能调解成功,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事故出现属于过失,在律师的努力争取下,法院最终从轻判处,

3、本案中,充分发挥了律师作用,无论从调解还是最终的辩护,律师都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最终使得本案被告人从轻得到判处。

杨子兴律师简介杨子兴,中共党员,聊城优秀律师,聊城优秀仲裁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聊城市委、市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