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老马与小马是父女关系,在八十年代的时候因私房拆迁,取得了两套使用权房,承租人均为老马,后在2000年的时候,在全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老马一个人买下了房屋产权,之后,在女儿出嫁之后,老马又分别在2003年和2011年将两套出卖,2014年女儿小马声称2000年购买房屋时曾说好将其名字一并写上,但老马却隐瞒小马将两套使用权房屋均登记在老马一人名下,同时又偷偷将两套房屋出卖,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要求老马赔偿。由于当时物业公司的工作失误,在公有住房的售后公司中,只有老马一人签字,并无同住人的签字,最终导致一审法院支持了小马的诉讼请求,要求老马赔偿小马房屋折价款共计300余万元。
后老马提起上诉,本案确实存在疑点,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小马是否明知房屋的登记情况包括房屋出卖情况,从2000年买下房屋到现在已经十几年,而从第一套房屋出卖到现在也有十一年,而女儿却说到现在刚刚知道,显然不符合常理,在我方没有证据能证明当时确实是与小马协商过的情况下,只能从是否符合常理作为突破口,以求说服法官。后在二审中,我方以此理由,充分表述出了,本案中的许多不合理之处,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驳回了小马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老马于2000年12月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此时的购房政策与“94方案”已无关系。产权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涉案房屋登记在老马一人名下,老马将房屋出售,系其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虽然本案中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没有小马的签字,但是小马曾经为涉案房屋支付过公积金3,000元,如果按小马的说法,其是听信了老马承诺房屋有小马的份额情况下才支付房款,则其在支付款项后理应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及时维护自身权利。但是从事实情况看,无证据证明小马曾就份额问题与老马交涉,甚至在2010年结婚后将户口从涉案房屋中迁出时也未提出异议。小马称其直至2014年7月才了解到房屋的真实情况,显然有悖常理。由此可见,小马对房屋登记于老马名下应当是明知的。现小马以老马出售涉案房屋侵害其利益为由,要求老马对其进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目前家庭内部涉及到一些财产问题,往往对于证据上的固定往往会比较淡薄,毕竟认为都是一家人,不会有什么纠纷,但一旦发生问题,就可能在举证上出现问题,所以律师还是建议在处理一些价值较高的财产时,最好能通过协议约定清楚。
邢伟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