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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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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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使用权房婚后拆迁,不是安置对象的配偶是否可以享受份额

发布者:邢伟华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1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我方当事人戴某2014年与车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车某婚前的一套使用权房碰到拆迁分到了两套安置房屋,由于当时戴某户口不在该房屋中,并未作为被安置对象。结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屋。车某抗辩,认为被拆迁房屋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婚后拆迁,但并未算到原告戴某的人头,应该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则认为,被拆房屋性质为使用权房,不应认为是个人财产,而被告在婚后拆迁取得了两套安置房屋,应属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

最终法院认为鉴于被拆房屋性质,婚后车某得到的相应安置利益,不能简单理解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原告戴某可以要求分割拆迁利益。


上海土生土长的本地律师,上海华东政法毕业。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办案技巧。擅长拆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