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伟华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1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我方当事人戴某2014年与车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车某婚前的一套使用权房碰到拆迁分到了两套安置房屋,由于当时戴某户口不在该房屋中,并未作为被安置对象。结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屋。车某抗辩,认为被拆迁房屋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婚后拆迁,但并未算到原告戴某的人头,应该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则认为,被拆房屋性质为使用权房,不应认为是个人财产,而被告在婚后拆迁取得了两套安置房屋,应属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
最终法院认为鉴于被拆房屋性质,婚后车某得到的相应安置利益,不能简单理解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原告戴某可以要求分割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