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法院案号:(2022)湘0602民初6795号、(2022)湘0602民初6793号
2016年,原告郭某在开发商处购买了一个位于岳阳楼区白石岭一个商业公园内的一个商铺,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同时,应开发商的要求,原告又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商铺委托给商场统一管理,原告只按月收取租金。之后公司将门面统一进行了出租,原告收取了前三年的租金,从2020年开始原告没有再收到租金。且原告购买的这个商铺至今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告多次找开发商和商场公司协调处理,但均无结果。
二、代理情况:
面对上面的情况,原告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于是找到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马会律师代理,帮助起诉维权。
三、法院审理情况:
律师经过案件搜集证据和全面分析,分两案进行起诉,一案是起诉开发商要求办证、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另一案是起诉经营管理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并交还门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违约行为,同时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房后700日内办理不动产权证,应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办证之日为止。并且经营管理公司拖延支付租金的行为也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租金,并交还门面给原告,并且在没有交还之前还应当按租金标准继续支付门面的占有使用费。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案件胜诉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