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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后不服上诉,代理二审成功为当事人减少损失

发布者:马会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1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当事人赵某某因为家里的房子需要安装玻璃做成阳光房,于是找到了易某某,两人约定将该工程包工包料交给易某某施工,包干价15000元。之后易某某安排任某某来进行具体施工,任某某喊了李某某两人一起施工,易某某按120/平方米发放劳务费。之后,李某某在安装玻璃的过程中突然从3米高的空处踩空跌落受伤,并经过法医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李某某主张自己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由易某某和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此酿成纠纷,并起诉到了法院。

案件代理情况:

赵某某作为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及时联系了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的马会律师代理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赵某某将自己家的阳光房业务包工包料交给易某某施工,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因易某某不是专业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公司,赵某某仍将工程交给易某某施工具有选任过错,应当对李某某受伤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易某某又将工程交给任某某,任某某喊了李某某一起施工且约定劳务费平摊,所以易某某与李某某之间为劳务关系,易某某也应当对李某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伤者李某某自己没有施工资质、没有高空作业证,且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受伤,其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和易某某各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自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赵某某和易某某各对李某某赔偿9万多元。

二审审理和判决:

一审判决后赵某某和易某某均不服提起了上诉。赵某某还是委托我们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的马会律师代理案件。

我们上诉最主要的主张就是一审判决赵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过高。主要理由为:赵某某将阳光房的安装工程交给易某某施工,易某某虽然没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但赵某某仅对易某某具有选任过错,至于易某某再将工程发包出去或者请人施工、或者请的人是否有施工资质、是否有高空作业证、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等,赵某某没有参与也不负有责任和义务,所以本案中赵某某就算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也应远小于易某某的责任,赵某某承担的责任最多不超过10%,一审判决赵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高。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将一审判决撤销,改判赵某某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只需赔偿伤者李某某5万多元,直接为当事人赵某某减少了赔偿款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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