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戴某2019年在手机某公众号上无意间看到了一条保险公司推送的信息,经过查看后,便由其丈夫为自己和戴某各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020年,戴某在每年单位组织的常规体检时被查出甲状腺结节等甲状腺问题,进入湖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湖南省肿瘤医院确诊戴某患甲状腺右侧叶乳头状癌,左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戴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向戴某发送了一份《不予赔付通知书》,认为戴某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案件代理情况:
戴某认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不合法,于是委托了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的马会律师和谢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付。
案件审理情况:
本案起诉后,我们代理律师搜集了戴某在投保前所有的体检资料,证明戴某在投保前并没有甲状腺方面的任何问题;同时我们查询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向法庭主张:①《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反应给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而戴某的情况明显不属于此类重要事项,所以被告保险公司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理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无义务进行告知。本案中,保险人并没有详细询问戴某之前的住院和体检情况,戴某无告知义务。③保险公司所称的戴某患有的疾病未告知的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故保险公司不按约支付保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代理律师也查阅了很多相类似的裁判案例提交给法庭作为参考。
判决结果:
最终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上述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戴某保险赔偿金25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也主动将赔款支付给了戴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