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付某1与罗某某在一起建立恋爱关系,两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装修后一起居住。2015年4月,付某1与罗某某登记结婚。在此之前付某1与前妻有一个儿子付某2,付某2与蔡某某结婚并于2017年生育女儿付某3,今年4岁。2020年11月付某2去世,2021年1月付某1也去世。现针对本案案涉的房屋,蔡某某认为该房屋是付某1生前的个人财产,女儿付某3享有代位继承权,于是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罗某某,要求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代理情况:
被告罗某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委托了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马会律师代理本案。
审理情况:
本案君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首先查明了本案中复杂的人物关系,确认了代位继承的法律关系。但本案原告主张的并非继承房屋,而是主张房屋居住权,本代理律师抓住这一点,阐述了原告对涉案房屋根本不享有居住权,并获得了法院的采纳。因为原告仅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但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前也没有一直居住在房屋内,并且法律上对房屋的居住权必须与房屋所有权人有约定,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居住权登记确认,但本案中并没有。因此原告对房屋不享有居住权,最终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律师代理被告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