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被告田某驾驶其小型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王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田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因为摩托车没有牌照所以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受伤后经过医院治疗后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田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代理情况:
对于事故的赔偿经过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原告王某某委托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马会律师代理本案。
审理情况:
本律师将车主田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了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要求共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396288元。经过法庭查明原告各项损失,原告的医疗费就花费了20几万元,损失比较大,但在事故发生后被告田某已经支付了医疗费15.1万元,保险公司也垫付了1万元,所以扣除上述已经支付的费用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还需赔偿原告183294元。案件胜诉结案。
本案虽然原告王某某自己承担次要责任,但是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可以得到全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