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的原告与被告都姓袁,原告袁某1在2018年时,因被告袁某2需要资金周转找原告借了200万元,原告将这200万元借款转到了被告的银行账户。2019年12月,因原告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写明了还款期限和利息。
代理情况:
现因原告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不肯偿还,原告无奈只得将昔日的好友告上法庭,委托了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的马会律师代理本案。
审理情况:
原告起诉后,被告在庭审中称这不是借款,而是合伙投资款,并称这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刘某某共同合伙投资项目,但被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本还想追加刘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本代理律师认为刘某某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最终法庭采纳了本代理律师的意见,没有追加刘某某,并判决被告应当全部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为了拖延时间还提起了上诉,二审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经过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因为双方还是要好的朋友,于是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