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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罗旺斯假日酒店、岳阳市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会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8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罗旺斯假日酒店、岳阳市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罗旺斯假日酒店,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鹏城小区14栋101、102门面。

负责人:胥紫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湖南金洲(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俊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八字门汇沣家具市场。

负责人:邹国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军,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伟,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俊沣家具有限公司、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吕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8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罗旺斯假日酒店向本院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罗旺斯假日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罗旺斯假日酒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53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罗旺斯假日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朝阳

审判员华雷

审判员徐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马任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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