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曾某、朱*萍等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湘0602民初1159号
原告:曾某,男,200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理人:雷丹(系原告母亲),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朱*萍,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曾某、朱*萍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萍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朱*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6日,被告周*向曾龙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5年3月14日,曾龙因病去世,两原告系其法定继承人。现被告认可该借款,但一直怠于偿还。曾龙去世后,被告向原告偿还现金3000元。2016年3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每月偿还500元,被告仅于当月偿还500元即未再偿还。原告不断催讨并向居委会、派出所反映情况,2018年3月经民警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每月向朱*萍还款1000元,被告分别于2018年4月14日、5月14日、6月15日、7月19日、10月3日向原告还款各1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500元未还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周*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曾某、朱*萍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曾龙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离婚证、借条、银行交易流水。经审查,该组证据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能够证明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本院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曾龙死亡后,其债权由法定继承人即两原告继承,原告故有权请求被告周*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周*无故缺席本案审理,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其未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按月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扣除已支付的8500元后,尚欠原告11000元应予归还,并应自2018年10月4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朱*萍偿还借款115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